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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07-02 访问量:105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吸取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井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五十三条具体措施”,以及盟市、旗县(市、区)政府领导联系包保制度,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执法经费保障,结合本地区煤矿实际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应与煤矿开采方式、灾害特点等相适应,每年度应参加脱产安全培训时长不少于7天,专业安全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安全监管在职人员的75%。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依法行使对煤矿的监管监察职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要求,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分组巡查、驻矿盯守管理等制度措施。煤矿日常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矿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会诊、专项整治等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上级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对所属煤矿实施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在重点时期、关键节点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五职矿长”要严格履行职责,严禁挂名行为。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夜班生产的煤矿,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夜班不少于3个。

  四、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能源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地震、气象、自然资源部门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加强安全风险预警预报。

  五、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煤矿企业要结合灾害特点采用物探、钻探等方式开展普查治理,严禁“纸面”普查。建设煤矿或生产煤矿进入新煤层、新采区开采时,必须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不符合建设和生产条件的,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煤矿要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编制普查治理报告,每年对普查治理报告进行修订完善。

  六、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动态研判各类安全风险,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方案;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按季度向日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定期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开展隐患排查,将隐患排查责任压实到煤矿企业各区队、班组;强化企业安监部门的监督职责,对区队、班组隐患排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严格考核。煤矿实施采面初采、搬家倒面、斜井(斜巷)掘进、巷道贯通、密闭启封、石门揭煤、大件拆装、通风系统调整等重大事项前,要开展专项风险辨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提前5个工作日向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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